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
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做出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如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股东之间未约定,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股同权本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实践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或者说公司对股东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权比例的。因此《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根据公司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此外章程还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可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处的担保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不允许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现行法律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定价。特别是其他股东,必须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作价。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可以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职权:公司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章程行使十项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时间: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知: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鉴于现在股东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确保至少能顺利召开定期会议。同时,《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因此,在公司运行过程中,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某些事项是必不可少的。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一有时间的要求,二是必须通知到达股东(两个事件均要求召开十五日前)。如果通知没有到达,或到达时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则该股东会会议违法,所形成的决议可能被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权:公司法第四十六规定,董事会可以行使十项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董事任期: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作用极大。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即可实现。而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比例表决,中小股东往往很难将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公司法》创设了累计投票制,但该制度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采用该投票制度则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权:公司第五十三条规定,章程可以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六项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