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盛世丨做股权激励为何都偏爱有限合伙企业?
文章来源:天创动态
2023-10-11 16: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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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夫妇经营一家工厂,多年来虽然业绩一直不温不火,但也结识了一帮志同道合的伙伴。和业绩相比李总团队更追求高质量的产品,后来新材料研发成功,产品打开了销路,业绩呈现井喷式增长。公司做大做强的同时,李总夫妇深知这其中也离不开兄弟们的不离不弃和辛苦付出。这么多年的磨合,大家在工作上配合相当默契。想着对兄弟们光奖励钱还不够,希望可以把这些核心员工揽作自己的事业合伙人,期许他们来年也能名利双收。李总心心念念要做股权激励,也担心万一核心员工以后离职了该如何收场。听朋友说可以成立员工持股平台,自己担任GP,核心员工担任LP…真格基金创始人徐小平常说:不要用兄弟情意来追求共同利益,这个不长久,一定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意。在人才强企、人才强国的战略背景下,股权激励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所趋之所向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留住企业关键人才,另一方面还可以推动企业发展。这员工的持股方式作为关键一步,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员工直接持股,另一种是利用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直接持股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是可以凭股东身份来行使股东权利,比如申请查一下公司的账簿资料。这登记在册的股东越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会相应减少,会给公司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万一激励对象后期离职,再想收回股权那可是难上加难!天创盛世认为,基于以上困境和风险,相比之下,实务中一般不建议采用直接持股模式,而是通过搭建持股平台的模式进行股权激励。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最为常见,以其独有特点而颇受企业的青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群人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对价,享有独占且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LP对合伙企业债务仅需承担认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但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利益分配与控制权彻底分开,一方面核心员工作为LP分得企业成长利益、金榜有名,另一方面创始人哪怕只有微不足道的一丁点份额比例,也不至于丧失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不会面临大权旁落的风险,实现控制权集中。
由于激励员工人数一般比较多,出现离职、辞退或者其他退出的情形导致公司股权结构频繁变更也是难以避免的。而法律对合伙企业中有关合伙人的选择、吸收、退出,以及利润分配、企业管理等很多重大事项,都授权合伙人们自己解决,不做强制性干预。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将退出机制提前约定清楚,节省因企业结构变更等情形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简化相关决策流程。人在则股在,人走则股转。各方在公司工作时,享有公司的股权,如果某一方从公司离职或者符合约定的股权退出情形,应自愿放弃公司的股权,办理股转或退出程序。另外,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们退出时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与此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退出时却面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收。当然,不考虑退出只考虑分红的话,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与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并无差别,均为20%的个人所得税。综上,合伙企业平台因为便于管控,操作简便,进退自如等特点,在实务中应用频繁,更具优势。
而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即是明确告知核心员工:你是我和企业的事业合伙人,我与你分享企业成长利益,但请你做个安静的股东,股权利益是大家的,但股东权利还是我的。同时切记要坚持“对象特定、激励与考核并存、预留份额”等一系列动态激励原则来保证激励人员的合理分配与进退机制,从而为推动激励方案实现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