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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践业务当中,主要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溢价转让情况下)两种税。节约企业所得税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业务中必须考虑的纳税筹划重中之重!
天创认为,被投资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先“转增资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更节税。
(一)节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1.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转增资本的比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和168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以便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增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要保证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构成,其中A公司投资300万元,占股30%,B公司投资700万元,占股70%。C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C公司销售收入为3580万元,净利润为167万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盈余公积金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A公司因资金链出问题,拟将其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届时C公司将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请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A公司转让股权的税最低?